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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2:17

  上 诉 状

  上诉人:张树双,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北票市兴顺德畜牧农场黑城子小区。

  被上诉人:国营兴顺德畜牧农场,住所北票市兴顺德畜牧农场。

  上诉人因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06)北民合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为一审判决在基本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主要表现为:

  一、没有准确的认定合同效力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而事实上,该合同的某些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例如:合同第七条第8项约定“发包方有权抽回承包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该项还约定“承包方无条件退出”,以格式条款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赋予承包人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对是否具备合同终止履行条件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立项申请,北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票市建设局的规划和批示亦即代表着‘国家规划’‘国家计划’”;“当出现原告的立项申请,北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票市建设局的规划和批示后,即应按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合同”。

  而事实上,合同中约定的“国家规划用地时”中的“国家规划”,指的是经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同中约定的“统一由国家计划使用”中的“国家计划”,指的是经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北票市政府没有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权力,因此,一审判决关于出现了合同约定的终止履行合同条件的认定是错误的。

  三、判决违反法律规定

  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

  1、允许发包方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条件下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及权限,以及未经批准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将上诉人承包的基本农田收回改作建设用地的请求,有悖于法律规定。

  2、排除承包人获得补偿的权利。一审判决否定了承包人获得土地及土地收益等补偿的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出现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合同依法应当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判决合同部分终止履行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终止合同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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