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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意向書(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01:39

立書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以下簡稱康互會)與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康寧專校)為租賃土地籌新校區,以解決學生活動空間不足,並提供師生休憩及提昇運動風氣之目標,訂定本意向書條款如下,以資釐定雙方權利義務:
一、康互會同意將所擁有鄰近校區之保護區平坦土地【地號為:台北市內湖區東湖段六小段第3、6、7、9(佔80%)、10(佔28%)及20地號】計38,652平方公尺、以每月租金約新台幣壹佰萬元至壹佰貳拾萬元整、租期二十年租賃予康寧專校,供康寧專校闢建為學生活動空間使用。租期屆滿,康互會同意無條件捐贈康寧專校。
二、為保障優先租賃權利,康寧專校願意於取得雙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支付約新台幣參佰萬元至伍佰萬元整訂金予康互會,本訂金得轉換為日後雙方執行本案之租金。
三、康互會自簽訂本意向書後,即不得將上揭土地租賃或售予他人,否則需賠償康寧專校新台幣參佰萬元。
四、上揭土地之都市計劃變更事宜由康寧專校負責辦理,而康互會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辦理。
五、租賃雙方有義務各自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本租賃計劃。
六、如都市計劃變更等申請不成或雙方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原故不能履行本意向書時,經雙方討論同意後,康互會應無條件於三十日內將所收訂金歸還予康寧專校。
七、待都市計劃變更等申請核准後,雙方即正式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並按約繳付租金。簽約前,本標的物所涉及之非法地上物、稅金及任何民事糾紛等由康互會負責解決並點交予康寧專校。
八、雙方應一本誠信原則,盡力完成本書規定事項,如有爭議,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審理機關。
九、雙方因本意向書之簽署、存續及履行等而知悉或持有他方當事人之任何資訊,均應嚴守祕密,非依據法令或為履行本意向書或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洩露與其他第三人。
十、本意向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後修訂補充之。
立意向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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