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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01:12

  一、当事人各方都未主张合同无效,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的,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内部分支企业机构在承包人营业范围内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应视为承包人的授权签约,不宜以合同主体不适格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为外省市施工企业的,即使该施工企业未在工程所在地办理外来施工许可证,一般也不以此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二、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已经完工,虽然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发包人或承包人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还应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四、工程尚未完工,合同解除的,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经合同双方确认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鉴定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支付质量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承包人已完工程虽经修复仍未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人不支付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

  五、因无效合同的终止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的相应的损失。

  六、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非法收缴违法所得的利益。

  汤汉军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湖北建筑房地产法律网创办人,地址:武汉市江汉北路九运大厦15楼C座,电话:132779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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