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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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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样本内容仅供参考。


  编号:[_______] 穗房交合字(________ )号
  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



  立合同人:
  卖方: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买方: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买卖双方现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房地产座落于广州市 区 路 街 巷 (里、坊) 号 房,《 证》 证号 号,测量: 图 幅 地号。



  二、 该房地产结构 层,使用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出售部位为该屋 楼(栋) 单元(详见房地产证确权面积),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连同室内附着设施。



  三、 买卖双方议定交易价为人民币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签定本合同时,买方已按房地产交易价20%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作为定金支付给卖方,余额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之日支付给卖方。



  四、 卖方或买方不按规定日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



  五、 签订合同后,买方中途不买,合同即告解除,买方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卖方中途不卖,合同即告解除,卖方须双倍退还定金。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由提出的一方按定金的20%缴纳解除合同登记费给交易所;双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登记费即定金中的20%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六、 本合同签订后,凡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简称:《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交易所将不予以办理,卖方应将定金退回买方。交易所将按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经交易所登记后生效。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买方各执一份,交易所存档一份。合同履行后,买卖双方所执合同应交回交易所备案。



  立合同人:
  卖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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