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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导致延期装修公司难逃违约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32:44

  燕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的《房屋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公司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交房,否则应按每天500元的标准交付违约金。装修期间,因装修公司未按图纸施工而返工,由此耽误15天时间,整个工期也随之推迟。后燕某要求装修公司承担未按期交付的违约金,但被装修公司以是燕某要求返工所致为由拒绝。

  【说法】

  装修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含义不仅包括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也包括最终的履行结果必须与约定吻合。装修公司在装修期间未按图纸施工,表明其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未如期交房,也属结果上的违反。对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燕某可以根据约定的标准、时间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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