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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会公告:商品房认购定金可要求退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2:29


买房子,是中国老百姓的头等大事,但许多消费者在尚未了解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就被发展商要求提前落定。一旦不能成交却又无法索回定金,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吃亏了的消费者往往追讨无门。
  昨日,省消委会向社会公告,直指商品房认购定金属于霸王条款。并指出,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达不成合意,那么买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未看合同先落定损害知情权
  目前,消费者签署认购书之前,发展商并没有把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文本给消费者看,也没有把消费者关注的楼盘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供电等情况如实地告知消费者。有的发展商则只是把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合同范本挂在销售大厅,并没有主动为将要签署认购书的消费者解释合同。于是,消费者是在对以上情况一概不知的情形下与发展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导致消费者即使对合同条款不满不愿买楼,由于签了认购书而无法要回定金。
  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表示,如果买方对该合同内容一无所知,就让其对该合同表示认可则实在是有失公平。所以,发展商要求消费者在未看有关合同条款就必须交付定金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在实践中,即使双方签订了认购书,但是由于卖方事先没有就正式合同的内容告知买方,同时认购书也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卖方拒绝就合同内容和买方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合意,那么买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发展商违约要退双倍定金
  目前,房地产认购书普遍要消费者交付定金,但定金条款只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并没有约定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指出,这是一则明显的霸王条款,发展商在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按照《合同法》规定,这种由发展商提供的免除其有关定金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如果出现卖方不履行约定的情况,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支持消费者起诉追讨定金
  省消委会指出,发展商在收受定金的同时,却制造了种种欺骗消费者的规定,包括购房合同不能改、付了首期再签约、抵押情况不透明、违反规定收取中介费等行为。
  鉴于商品房买卖中的各种不平等现象,省消委会特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房认购各环节的陷阱,同时呼吁消费者共同依法抵制商品房买卖中的不平等条款,并向广东房地产企业发出劝喻通知书,建议其修改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省消委会还决定将所受理的房地产定金投诉个案,只要符合退定条件的,统统转给发展商,并要求其退定,如果发展商不予理会,省消委会将支持消费者起诉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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