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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登记须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3:49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建设部、省、市、县(区)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规文件。

  二、申办条件

  1、 继承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 无查封、抵押等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

  三、提供的证件资料

  1、 当事人提供书面申请;

  2、 填写《房屋登记申报审核表》(房管中心提供);

  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 《公证书》或有关法律文书原件;

  5、 农房或非住宅房屋须提供变名后的《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农村房屋要提供房屋所在村、镇的有关同意意见。

  7、 继承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备注:

  ①遗嘱继承:提供经公证确认的原产权人生前遗嘱(公证遗嘱原件);当地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②父母双亡继承: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房屋权属明确的,以公证书为准,可单人或多人继承;

  ③按法定顺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产权由其他人继承,应视为交易行为;

  ④父母单亡,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将其应继承的房屋产权赠予其他人,应视为交易行为。

  ⑤农村房屋应由产籍员勘察现场。

  四、 办理程序

  受理(收齐要件;查验是否有抵押、查封)——产权登记——产权审核——产籍复核——缮证——审 批——发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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