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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3:29

  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的行为。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因此,房产发生继承时,必须办理登记。

  房屋继承产权转移登记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登记。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30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2)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在进行审查I核实各种资料的情况下,进行公告,进一步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如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无异议,则予以批准登记,发给产权证书,同时收回原房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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