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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5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办
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于今年11月20日前,将2004年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送省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于各地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需要一定工作时
间,其上报时间为今年12月底前。
附件:
1、《四A省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送审表》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月十七日

四川省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
知》(国发〔2004]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精神及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是指对2004年至2010年城镇
房屋拆迁的规划。其中,2004年至2006年为中期规划,2007年至2010年为长期
规划。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是指纳入中长期规划的每一年度的城
镇房屋拆迁计划。
三、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
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凡不符合上述规划的,不得列入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尚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
一五”计划的要求。
四、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应当做好调查研究,突出重点,明
确控制指标。编制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按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实
施的原则,统筹安排并落实到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并与固定资产投
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及产业政策相协调。
五、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编制。各地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计划)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要求,提出
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
六、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对所辖县编制
的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与本地经济和社会
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等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后,送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审批。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本级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审批。经审批
后的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应报同级人大常委
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各市、州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1月底前送审。各年度的
房屋拆迁计划总规模,不得擅自突破中长期规划的控制指标。凡经审批确定的
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审
批程序经批准机关同意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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