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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32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结合本市房屋拆迁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施行等情况,我局对2001年11月26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88号)作了修改,现予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8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施行之前已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二○○三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1.【拆迁范围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拆迁范围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2.【暂停事项申请】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地税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4.【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示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地税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
5.【审批权限】
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但属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办法》所称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6.【跨区县项目发证】
跨区、县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分别由所涉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也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区、县国土房管局。
7.【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8.【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
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项规定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是指原土地使用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9.【市政等代征用地】
建设项目涉及市政等代征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对于代征用地部分,不需单独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10.【拆迁计划】
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11.【拆迁方案】
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补偿方案汇总表。
12.【其他材料】
《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
(1)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2)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拆迁项目,应当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3.【拆迁范围】
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但是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14.【拆迁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三、通知所有权人
15.【通知所有权人】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通知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许可证号、工程名称、受托拆迁单位、受托评估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在《北京日报》、《法制日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向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告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房改售房的规定。


四、被拆迁房屋认定
16.【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拆迁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房),原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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