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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改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31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就《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有关价格的确定问题

(一)当地经济实用住房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幅度,报市物价局批准。具体危改区的当地经济实用住房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物价局批准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建设综合成本价格、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危改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关于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m?2时的安置标准问题根据19号文第八条规定,在旧房改造中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居民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 m?2(含)的,对超过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安置:

(一)超过面积不足10m?2的,原则上不分套,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予安置四居室; 没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对超过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二)超过面积在10m?2(含)以上的,可就超过面积部分比照19号文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分套安置,即超过面积为10(含)-20m?2的,增加1套一居室;超过面积为20(含)-30m?2 的,增加1套两居室;超过面积为30(含)-40m?2的,增加1套三居室;超过面积在40m?2(含 )以上的,再比照前述规定确定安置标准。

三、关于人均建筑面积5m?2的适用问题危改区居民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m?2的,危改中其“原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下列规 定执行:

(一)按照19号文第八条规定确定居民安置标准时,“原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m?2认定;

(二)居民按照1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购买安置房时,“原建筑面积”(即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的面积)按照其原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三)居民按照1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中的“原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m?2认定。

四、关于已售成套住宅房屋住户购买安置房问题

  危改区拆除居民已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其中,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不找差价;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m?2(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应的优 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m?2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

五、关于公共维修基金问题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私房所有权人就地购买的安置住房,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其公共维修基金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格的2%缴纳。

六、关于房改成本价格的适用问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今年新启动的危改项目,其房改成本价格原则上按1560元/m?2执行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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