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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完善裁决申请材料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7:30

各拆迁实施单位、各拆迁评估机构:

  近期,我局发现在城市房屋拆迁实施过程中,有部分单位在遵守执行规定程序方面,如现场勘察证明、评估结果的送达、装饰装修的评估等,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导致有被拆迁人在行政诉讼中对这些方面提出质疑,直接影响到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我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的审理。对此,鼓楼区人民法院专门向我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根据其司法建议内容,为进一步增强依法拆迁意识、规范拆迁行为,避免行政败诉导致的被动局面和政府赔偿的发生,我局现对拆迁实施、拆迁评估和申请裁决中应注意的问题,明确以下工作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需提供实地勘察相关证明证据。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拆迁评估应进行实地查勘,并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对此,拆迁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时必须要有查勘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由三方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如被拆迁人无法签字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签字(第三人需注明其工作单位、岗位及身份证号码),并在拆迁分户报告中加以说明。拆迁实施单位应配合拆迁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工作,在接受拆迁人委托情况下,可以直接代表拆迁人方见证签字。

  二、拆迁评估结果应有送达被拆迁人回证。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人应自评估结束后的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对此,拆迁评估机构在评估结束后,应注明评估报告日期,并及时将评估报告送交拆迁人或实施单位,做好签收。拆迁人或实施单位应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签收留证。如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应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第三人需注明其工作单位、岗位及身份证号码)。根据《关于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房拆〔2007〕89号)的要求,自评估结束的五日内,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内,应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安置、补助结果,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评估价值一并进行公示。

  三、拆迁评估补偿应包含装饰装修评估。
  
  装饰装修评估是体现被拆迁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拆迁实施单位做出补偿的重要依据,这是拆迁评估补偿价值不可遗漏的,否则造成拆迁评估不实,明显低于同类价格,使被拆迁人误解有意压低评估价格。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1款规定,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先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的依据。

  对此,各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评估不仅在概算中要有所体现,也必须要按户进行装饰装修的评估,并一并与房屋评估结果提交给委托方。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评估机构不做装饰装修评估。如因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原因不能入户,无法进行装饰装修评估的,应在勘察记录中予以注明。

  四、产权调换房屋应选择不同地点。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第三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这里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应当是指不同住宅小区或者不同路段的房屋,使被拆迁人有一定选择余地。同时,拆迁人还应当提交有权处分的产权调换房屋证明,作为行政裁决依据。

  上述实地查勘证明、评估结果的送达回证和公示证明、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评估结果、两处不同地点的产权调换房屋及有权处理证明,在申请裁决时,拆迁人应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我局,所有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后,我局正式受理裁决申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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