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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按政策严格“打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3:47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澄清“拆迁误区” 解读中心城区房屋拆迁《意见》

  为了规范我市中心城区的房屋拆迁工作,我市首次统一了中心城区拆迁补偿标准,对拆迁补偿实行“打表”,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去年10月正式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市的危旧房拆迁改造,规范我市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日前,记者了解到,在《意见》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市民依然存在一些误区,比如觉得《意见》与《物权法》相抵触,我不同意搬迁,我就有权不搬迁,或是认为补偿价格可以自己任意喊……对于这样的“误区”,记者昨日专门走访了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对这样的现象再一次给出了权威解释。

  误区1

  我不同意搬迁,就有权不搬迁

  【权威解读】: “我不同意搬迁,就有权不搬迁!”这样的误区,是我市老百姓对《意见》和《物权法》理解上的偏差。《物权法》中强调最重要的就是“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一些市民由此认为房子是我的,我不同意搬你就不能让我搬。对于这样的误区,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房屋是老百姓最重要、最基本的不动产,《物权法》中也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个人房屋时,国家可以征用,但要对房屋权利人进行一定补偿。“赔偿就是对物权保护的一种方式,正因为权利人享有物权,因此才能获得拆迁补偿。”相关负责人说道。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中确定了全市实行统一的拆迁补偿及奖励政策,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应坚持阳光拆迁,并根据当前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增设物管费补贴等,以实现公正补偿。该负责人强调说,只有在拆迁过程中依法充分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公平、公开、公正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才能与《物权法》的基本理念不相违背。

  误区2

  补偿项目,自己说了算

  【权威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是整个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最关注的焦点,而随着去年《意见》的正式实施,我市的拆迁补偿也正式进入了“打表”时代,一竿子量到底的阳光、公平、公开,也成为了全国城市拆迁的“样本经”。据了解,在以前的城市拆迁中,不少被拆迁人要求进行不同名目的补偿,以为要哪些补偿,自己说了算,比如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等。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的出台,规范了拆迁补偿项目,明确规定了拆迁房屋补偿、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大类拆迁补偿项目,被拆迁人不能随意要求其他的、额外的补偿,这就杜绝了“暗箱操作”等行为。

  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意见》中对补偿项目的确定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补偿相关原则的体现,两《条例》中提到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政策性补偿”和“政策性补助”均是两《条例》规定的项目,《意见》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其发放标准和方式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政策性补贴”和“提前搬迁奖励”则是在借鉴我市锦江区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变“暗补”为“明补”,对适用条件及金额幅度作了明确规定,在促进危旧房改造的同时,也规范了拆迁市场。

  误区3

  想补偿多少,自己要价格

  【权威解读】: “以前的城市拆迁,难免会遇到那种漫天要价的被拆迁户!”在采访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意见》出台之前,我市拆迁工作缺乏统筹,出现五城区拆迁工程补偿项目不统一,补偿价格偏离市场等现象,拆迁工作难度不断增大。相关负责人坦言,近年我市危旧房改造任务繁重,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为此,我市先后到上海、重庆、南京等城市进行考察,在借鉴这些城市先进工作经验和总结我市2002年以来大规模旧城改造特别是锦江区拆迁工作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情况出台了《意见》。

  相关负责人还提醒,作为被拆迁人,要明确我市已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在协商过程中应当注意在现有政策规定的幅度内提出自己的要求,鉴于《意见》对拆迁补偿标准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超出这个规定之外的要求将不再被支持,被拆迁人应当积极与拆迁人协商,主动搬迁以获得提前搬迁奖励,不能恶意躲避拆迁人或提出超出《意见》规定范围的过高要求而拖延搬迁,否则根据《意见》关于“强化行政执法”的规定,拆迁人有权申请行政裁决并最终由市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终结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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