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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3:46

  南 京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拆迁人(以下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称乙方):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称丙方):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拆迁补

  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经宁拆许字[200 ]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区 地块,委托 ,实施 项目的房屋拆迁。

  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坐落于 ,

  为 所有(详见附件1),由 承租使用(详见附件2)。

  第三条 协议当事人同意按照由 出具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详见附件3),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 元。

  第四条 甲方应当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

  其中:乙方应得(大写) 元,

  (小写) 元;丙方应得(大写) 元,

  (小写) 元。

  第五条 甲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费 元;

  2、过渡补助费 元;

  3、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起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 元;

  4、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 元;

  5、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 元;

  6、空调拆装补助费 元;

  7、宽带网拆装补助费 元;

  8、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元;

  9、电增容补助费 元;

  10、其他 元。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

  第六条 甲方应当支付以下赔偿费用:

  1、拆迁生产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用 元;

  2、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 元;

  3、拆迁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 元;

  4、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 元;

  5、其他 元。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

  第七条 方同意于 年 月 日 时,将被拆迁房屋腾

  空,交由甲方拆除。

  第八条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方式,并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坐落于 ,建筑面积为 m2,交

  付日期为 年 月 日的房屋(以下简称调换房屋,详见附件4),实行产

  权调换。乙方与丙方的原有租赁关系将 (填“保持”或者“解除”),

  具体事宜另行协议。

  甲方保证调换房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并承诺协助 方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方选择的过渡方式为 ,过渡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协议各方同意所调换房屋的价款为:

  (大写) 元,(小写) 元。

  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 方付清调换房屋的价款总额与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差价款(大写): 元,

  (小写) 元。

  如 方逾期未付清差价款,应当以应付差价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

  按照每日 %向 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应书面通知 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地点。双方届时对调换房

  屋进行验收并签订交接单,即视为完成交付。

  如 方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后 日内仍不到场进行验收的,应按调

  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乘 元/m2·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管理费,并自

  行承担调换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甲方逾期交付调换房屋的,应当承担以下第1项和 项违约责任:

  1、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2、经 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再每日加付调换房屋总价

  款的 ‰的赔偿金;

  3、经 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方有权重新选择货币补偿。则甲方除支付货币补偿款外,还须全额退还 方已交之差价款,并按调换房屋总价款的 ‰,向 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 调换房屋的面积如与本协议的记载有误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于调换房屋交付后 日内交丙方进住。

  第十三条 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按照公历计算。约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天是公休假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假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 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协议的记载,或者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的其他记载为准。

  第十五条 协议各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或 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列作附件5)。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以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

  附件 1 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政(复印件)粘贴处:

  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明细:

  1、该房屋结构为 ;用途为 。

  2、该房屋属于下列第 项类型的房屋;

  (1)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用住宅;

  (2)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用住宅;

  (3)协议租金的私有住宅;

  (4)因国家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住宅;

  (5)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6)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7)协议租金的私有非住宅;

  (8)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9)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10) 。

  3、该房屋所有权证(或 )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 ㎡。其中:住宅 ㎡,非住宅 ㎡(营业用房 ㎡,含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及以上 ㎡、地下室 ㎡;非营业用房 ㎡)。

  其他 ㎡

  土地使用权证(或 )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为 ㎡。

  4、该房屋附属设施有:电话 部,有线电视 户,空调 台,管道煤气 户,宽带网 端口,太阳能热水 台,电增容 千瓦,其他 。

  5、房屋装饰、装修情况:

  附件 2 房屋租赁协议

  附件 3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

  附件4 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1、坐落1111 1 1。

  2、结构11 11;用途1111 11;层次1111 11/、/总·层。

  3、总计建筑面积 11㎡

  其中住宅 11㎡,非住宅 11㎡

  4、该房屋为 11㎡房(请填“期”、“现”), 朝向。

  5、附套型平面图

  附件 5 补充协议

  甲 方(签章):1111 1 乙 方(签章):11 1

  法定代表人:1111 法定代表人:1111

  通讯地址:1111 1 通讯地址: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委托代理人:1111 1

  委托代理人(拆迁实施单位): 通讯地址:1111 1

  (签章):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法定代表人:1111 联系电话:1111 1

  通讯地址: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丙 方(签章):1111 1

  经办人:1111 1 法定代表人: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通讯地址: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委托代理人:1111

  通讯地址: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税服务指南

  (产权调换)

  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及有关契税政策规定,现将个人办理拆迁安置契税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担人,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房屋,其房屋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额地部分可享受契税减免(如以下其他人名进行产权调换的,则不享受有关契税减免)。

  二、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时间为:房产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后,正式发产权证之前。

  三、纳税申报需携带材料:

  1、经市拆迁办备案盖章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登记机关开具的“契税联系单”;

  3、如属于继承、析产的需提供继承或析产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地点:

  1、华侨路35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三楼契税征收服务厅,

  服务电话:84705266;

  2、北京西路2-1号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征收大厅,

  服务电话:83318776。

  3、龙蟠路218号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中央门分中心六楼契税征收服务厅,服务电话:85532957

  凡涉及到拆迁安置办理契税方面的政策及经营业务,欢迎纳税人与我所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南京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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