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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广东房屋拆迁新政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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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2010广东房屋拆迁新政策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个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2010广东房屋拆迁新政策涉及内容

2010广东房屋拆迁新政策拆迁条例修改所涉五大方面

1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

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3 关于补偿的标准

4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

5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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