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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需承担法律后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3:00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比较特殊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能否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利益,还直接关系到国家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因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考虑到拆迁当事人的利益,还要注意平衡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关系。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一,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达成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第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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