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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修订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7:40


  各县(市)、上街区拆迁管理部门、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 [2009]8号)要求,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我办决定修订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原郑拆管字〔2006〕12号文件自行废止。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已开始动员住户搬迁,经查处后违法行为未继续扩大的。
  
  (2)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况
  
  (1)违法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动员住户搬迁,经查处后违法行为未继续扩大的。
  
  (2)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
  
  处罚基准: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已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已经开始拆除。
  
  (3)住户已经搬迁的。
  
  (4)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况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欺骗手段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
  
  处罚基准: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拆迁人未按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况
  
  擅自缩小拆迁范围。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扩大拆迁范围。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仍擅自扩大拆迁范围,给被拆迁人造成重大损失。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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