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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3:1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把土地闸门,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但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如不加以制止和纠正,将严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影响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严禁借流转、折抵和挂钩之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地要对土地用途管制的试验、试点和相关政策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二、切实搞好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面向各级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用地企业、广大农村和全社会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要把学习宣传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纳入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正在开展的“全国县(市)、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宣讲内容。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通过宣传学习和教育培训,使各级政府和广大乡(镇)村干部、农民及城镇居民、企业懂法、守法,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

  三、扎实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清查工作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面积、用途、权属和利用状况。对每宗用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逐宗登记、分类处理。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要研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四、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要充分发挥乡镇基层执法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联动机制,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制止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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