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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2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和指导性讲话;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领会精神,统一认识,切实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

  二、及时研究制定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及配套文件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根据《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已经或即将出台的系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决定》的配套文件。同时,市政府各部门要全面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或修改。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认真做好四个方面的清理工作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拖欠、截留、挪用、补偿安置不到位、补偿标准不符合国家及市有关政策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于2004年11月底前按政策规定足额到位,并在2004年12月5日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认真清理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案情况;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情况。

  (三)认真清理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情况,重点清理全市各类园区的土地利用、存量和闲置情况,提出分类处置的意见。

  (四)认真清理“三无”农民的情况,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情况,要研究具体办法,切实解决“三无”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四、抓紧研究明年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保障工作

  要抓紧研究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土地管理的新形势下,保障明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明年重点项目建设确需新征土地的,要本着节约用地,符合土地科学发展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学习和贯彻《决定》的情况于2004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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