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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16

发文单位:来宾市人民政府

文  号:来政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2005-7-7

执行日期:2005-7-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现将《来宾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来宾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组通字[2004]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通过对来宾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改革,形成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一支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

  (二)改革的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2、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的原则。这次改革,不仅有改革体制的任务,而且有强化职能的要求,要把改革体制与强化职能同步考虑,同步落实。要按照国务院、中共中央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改革体制和强化职能的要求,系统研究和解决国土资源现行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量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

  3、坚持发展、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领导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坚持干部“四化”方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更好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设。

  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发[2004]12号、组通字[2004]22号和桂政发[2004]53号、桂组通字[2004]8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1、进一步理顺市、县(市)、乡(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兴宾分局管理体制维持不变,仍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垂直领导。市辖的兴宾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业务上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兴宾分局管理。县(市)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2、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发[2004]12号和桂政发[2004]53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着最基础的工作。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县(市)前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编制。这次改革,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确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到位,行政编制不能调剂解决的,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市、县(市)财政全额预算,切实保障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的总体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科学配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配备与内设机构设置,要与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应贯彻“上下对应、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统一高效”的方针。这次改革,要切实解决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

  4、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按现行的财政体制、预算标准和支出水平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1、这次改革,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的责任。

  2、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建设。根据桂政发[2004]53号文件关于“强化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执法监察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及其队伍的建设。市设支队,县(市)和分局设大队,乡(镇)设中队(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执法监察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执法队伍的领导和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3、要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要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牢固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培育人人节约资源的社会风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维护中央和自治区决策的权威性。

  (一)加强领导。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编制办、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体制改革中的协调工作。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的决策落实到基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二)稳步推进。

  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切实抓好落实,尽快完成我市国土资源体制改革任务。

  (三)严肃纪律。

  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体制改革期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在推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务必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务必做到深化改革与重点工作同步推进。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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