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屋法规 >> 土地法规 >> 中国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 >> 正文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的复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5:1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贵局《关于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京狱函字〔1998〕44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现函复意见如下:

  一、监狱管理局系统劳教场所用地属于国家行政划拨用地,其用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权登记。

  二、“监狱用地”是指监所建设占用使用的土地,亦属于特殊用地。根据1990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监狱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三、该局系统其他为监管服务的办公、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和农、林、牧、渔业等生产用地,不能认定为“监狱用地”。登记时应按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