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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4:12

龙泉驿、青白江区、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办、所),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为启动城市住房消费,促进个人住房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川建委房发[1999]1173号《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在我市开展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购人在支付规定首期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并由预购人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或者作为反担保抵押给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均应依照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

二、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冬件: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人已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登记备案;
(三)预付购房款一般应达到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并由预售人出具预付房款证明和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交验下列文件或复印件: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五)预售人出具的预付30%以上的购房款证明;
(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或复印件。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抵押当事人应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预购商品房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向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申请办理。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要依法对抵押物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在抵押合同上作设定抵押记载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抵押登记后应将抵押情况送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备案。

五、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验收合格后,当事人应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的十日内,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书》。

六、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预购商品房的抵押登记,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工作的管理,对有关当事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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