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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7:26


吉建办〔2010〕13号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在全省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做如下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

(一)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意义。随着全省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推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集体土地房屋已经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的必要前提;对于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利、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

二是依申请登记原则。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由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不得强迫村民申请房屋登记。

三是权利主体一致原则。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必须一致。

四是属地统一登记原则。集体土地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一个市县不得同时设立若干个登记机关;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由房屋登记机关管理;乡镇政府、各类开发区不能成为登记机关,不得从事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房屋登记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登记标准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必须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五是尊重历史方便群众原则。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历史较短,原发证机关较多;城市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完全相同;土地所有者不同;集体土地房屋交易限制条件严格、建设地分散。所以应当实事求是对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行登记标准统一与区别要件形式内容相结合,房屋统一登记工作与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相结合。实现集体土地房屋和国有土地房屋统一平台、分类登记。

二、妥善解决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一)细化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程序。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程序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公告、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档案管理七个环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由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或登记机关的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受理机构对照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房屋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当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接收报送申请材料,房屋登记机关负责对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房屋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按登记程序记载在登记簿上,向权利人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房屋权属证书,并标注“集体土地”字样。各地要按照此原则要求,细化具体操作程序。

(二)合理认定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相关材料和申请事项。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房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1、登记申请书。暂由各市、县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统一格式,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土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是指房屋所有人领取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规划证明文件。

4、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一般应由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提供,并注记单位名称,明确申请房屋坐落和房屋面积。

村民住房平面图应当明确四至范围、相邻关系、尺寸、面积等相关信息。申请登记的村民住房与其他所有权人的住房有毗连的,需要提供相毗连的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明确毗连墙体的权利归属情况

5、其它材料和申请事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对于原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房屋,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原发证部门应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档案移交当地房屋登记机关。原发证机关和审核人承担档案交接前发证责任,房屋登记机关承担档案接收后的相关责任。接收档案中发现问题的,在交接时明确原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名称,责任由其承担,档案归房屋登记机关保存。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各地原有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机关不得再进行房屋登记。

对于房屋档案完整、符合当时登记条件的集体土地房屋,房屋登记机关应将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记入房屋登记簿,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于原房屋档案不完整,无法记入登记簿或记入登记簿事项不全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时的登记要件规定,要求房屋权利人在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时补全材料。

(四)对于已经完成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交接工作,并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城市,要抓紧安排专人对房屋原始档案进行整理,并补录登记簿。对于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原已建立单独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的,应逐步转化为统一房屋登记机关的分支机构。

三、加强领导,保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在基层设立分支机构,方便权利人申请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依法登记水平。各地房屋登记机关要定期召开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研讨会,交流经验,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加强对登记发证机关、委托或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登记质量考核制度,保证工作质量。对在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严肃查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申请当地财政解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中,我们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要加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政策的宣传,结合农村特点,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进一步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农民对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营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开展集体土地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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