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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1:48
【发布日期】2007-9-30 【实施日期】2007-9-30 【发布单位】 【文号】粤建管函[2007]37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促进工程施工相关责任主体增强建筑节能意识,严格执行《规范》,确保各项建筑节能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建筑节能的宣贯培训工作

  要认真抓好《规范》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节能系列图集》等建筑节能标准及标准图集的宣贯工作,提高工程技术和施工管理人员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认真执行《规范》的自觉性。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促使工程技术和施工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规范》等建筑节能标准的内容,促进《规范》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规范标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的要求,结合工程的施工特点,认真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施工前必须做好技术交底,并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责任,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有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监理细则,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认真做好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三、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的内容,对于建筑节能施工方案缺乏可操作性,无法保证《规范》贯彻执行的,要督促施工企业予以修改完善。

  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作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明确抽查的内容、方式。要加强对工程施工执行《规范》的检查和抽查,对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凡 10月1日起新开工,以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予以备案及交付使用;《规范》实施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建筑节能分部施工具备条件的也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质量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规范》工作作为当前工程质量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加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和《规范》强制性条文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执行《规范》问题突出的施工企业要公开曝光。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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