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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装饰市场施工企业质量跟踪监督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1:48
【发布日期】2000-9-14 【实施日期】2000-9-14 【发布单位】北京市市建委 【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装饰企业行为,确保市场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保护市场内各装饰企业的良好信誉,更好地服务广大装饰消费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场装饰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建委”、“规委”联合发布的《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合同文本和质量验收规定。

   二、市场各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无条件接受市场监察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做到安全、有序施工。

   三、装饰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如涉及到变更结构时应由原建筑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图纸,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鉴定并出具证明文件,凡未经鉴定擅自进行拆改装饰施工的工程,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市场成立的工程监查部门对施工企业根据与消费者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入场装饰企业施工中是否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破坏承重墙,拆掉连接阳台门窗下的墙、阳台改厨房、任意扩大原有门窗尺寸、超额增加楼地面荷载、室内砌墙,室内增加超负荷吊项、安装大型灯具等,任意刨凿顶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电线不穿管、电气有关设备存在隐患、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拆改水、电、煤气等住宅配套设施、装饰设计及使用的装饰材料是否符合防火规范,各工种及工序的规范做法,持证上岗,佩戴胸卡等(注:检查不等于验收,若在检查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切责任自负)。

   五、市场工程监查部门发现市场施工企业无上岗证、胸卡,缺项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年内累计被罚三次以上者,取消其入驻市场资格,视无条件退场处理。

   六、市场各施工企业要做好市场特制工作服、上岗证及胸卡的管理工作,不准转借他人,不准替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市场名义洽商、签约、施工。如发现以下问题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将取消其入驻市场资格,并没收质量保证金。

   七、监查人员发现施工中不按规范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和危及居民利益者,限期纠正,不服从说教者,除给予曝光批评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驻市场资格。

   八、工程监查部门不定期对各装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检查,各施工企业不能阻拦监查人员进场。

   九、市场各施工企业必须做到科学管理、安全施工,各单位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职工进行技术和岗前培训。

   十一、市场各施工企业在保修期内由于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地进行维修。保修期内如属消费方使用不当造成装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

   十二、施工中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时,由协调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协调部门、监察部门向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提出调解要求,再调解不成的,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以上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各市场内施行,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并接受市场监查部门的督导。

   (北京市市建委、市规委 200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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