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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7:27

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更好地开展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重点建设工程和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采用以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方法,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2、2003年8月1日以后审批核发的拆迁许可证项目的被拆家庭,符合《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仍按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办理,其它被拆迁人按《关于切实做好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申请购买被拆迁房屋同等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超出原拆迁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一张购买经济适用房登记凭证(或拆迁补偿协议书)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与被拆迁同住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直系亲属,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且无他处住房(租住私房除外),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4、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被拆迁家庭,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无锡市置换中心登记购买经济适用房。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登记申请或通知选房但未选房的,作自动放弃经济适用房购买权处理。

5、符合购买条件,但需办理购买资格转让的,必须在审批之前办理好有关转让手续,提供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填写转让书。受让人的购买面积标准按转让人应享受的标准执行。办理转让手续后,转让人不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

6、有二户以上(包含二户)家庭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后,需按共有关系合并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必须提供直系亲属的证明,并 经市房改办审批同意。

实行合并购买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享受的标准面积按合并后的面积标准享受。

7、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如需增加共有人,共有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并出具相关证明。

8、2002年以后取得合法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需上市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

9、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房,纳入统一管理。

10、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经济适用房销售的补充规定(二)》同时废止。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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