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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7:29

关于修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8月20日启用,《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8〕10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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