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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5:17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合作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 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五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市)县房屋租赁,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市和五城区对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管理权限划分:
  (一)中央驻蓉单位,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蓉机构所属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办理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二)大、中专院校所属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三)企业房屋租赁由市局委托五城区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但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已纳入管理的,不再变动。区局没有力量管理的,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管理。
  四、非住宅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的记载为准。
  五、五城区范围内个人住房的租赁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管理,并由区房产管理局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后,由流动人口协管员具体办理。其他区(市)县范围内个人住房的租赁管理,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此办理委托事宜。
  (一)房屋租赁登记统一使用《房地产租赁契约》文本,统一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凭证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盖章。
  (二) 统一收费标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手续费按每套/次100元的标准收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设立收费账户、统一发票。
  (三) 收取的租赁登记手续费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按一定比例返还街道办事处,作为流动人口协管员日常经费的补充。
  (四)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流动人口协管员培训计划,并进行业务指导。
  (五)房产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协管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行为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对协管员个人取消委托。
  (六)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综治办及时处理租赁管理中的有关投诉,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对个人住房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到位,力求达到高效管理。
  (七)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租赁,目前只清理登记,不发证,不收费。
  六、各区(市)县委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参照《委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协议书》的内容签定书面协议。
  附:《委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协议书》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5年8月3日


附件:

委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协议书
成房租字(   )第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地  址:

  为加强成都市个人住房租赁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如下委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乙方受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遵守如下规定:
  1、登记范围:
  2、计费标准:
  3、委托期限:
  4、办理个人住房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登记人开具房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票据和颁发统一的登记备案凭证。
  三、乙方应于______终了后_____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登记备案情况,并将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缴入房管部门指定的统一帐户。
  四、乙方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过程中如遇房屋租赁当事人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出售)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必须的登记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办理登记义务。
  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和票据。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登记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义务。
  七、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所收取租赁登记手续费,登记票、证使用等情况。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责任造成租赁登记手续费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3、因乙方责任造成票证损失,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4、乙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甲方委托单位留存,一份乙方受托单位留存,一份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留存备案。
附则: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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