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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4:33

南京市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公众的产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也在不断增强。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有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于目前法律对房屋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有部位的界定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地产,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完善的管理程序,导致这方面的权属纠纷不断,有些业主和开发商甚至为此诉至法院,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有部位的界定问题成为社会各方面共注的焦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发生,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商品房附属房屋的产权纠纷问题,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决定在我市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让市民能够放心购房、明明白白消费。自2004年3月15日起,

凡申报商品房销售的项目必须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

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预售商品房时,须先经房产登记部门对商品房共有部位的权属进生确认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共有部位明细表》,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将购房人拥有的共有、共用部位予以注明。

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目的是让购房人在购房时,明白对所购房屋拥有的权利以及应享有的公共配套设施,避免因共用部位权属不清而引发的权利纠纷。

各家房地产开发单位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的要求,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南京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附件: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工作实施细则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附件

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省、市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从3月15日起在我市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以维护消费者、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现将“一房清”操作细则明确如下:

1、 当开发建设资金投入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时,开发单位持已标注共有共用部位的规划核准图、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申请表向登记机关(测绘部门)申请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的确认。

2、 登记机关(测绘部门)对开发单位申报的图纸中标注的共有共用部位进行审核,多层(七层)房屋对建设的投资进度要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测绘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开发单位申请的公共部位予以确认。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3、 开发单位持项目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以及商品房共有部位审核表、商品房销售窗口表等资料向登记机关(商品房市场管理科)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通过网上交易系申报或提交在销售管理系统中建立的楼盘信息数据盘。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4、 登记机关(商品房市场管理科)对开发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多层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进度及投资额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并将开发单位网上申报的或提交的楼盘信息数据审定后复制到业务系统中。law110法律服务网

5、 开发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后,在销售现场须向购房人公示。

6、 开发单位与购房人达成协议后,打印并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并在契约中明确计入面积分摊的共有共有部位和未计入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同时购房人向开发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

7、开发单位持购房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契约及录入商品房买卖契约相关内容的销售管理体制系统盘向登记机关(登记受理科)申请契约监证,登记机关(登记受理科)对开发单位网上申报的或提交的销售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与原业务系统中楼盘信息及实物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将其数据复制到业务系统中。

8、 房屋竣工交付后,房产登记部门按照“一房清”对共有共用部位的权属界定核发产权证给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出一并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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