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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6:14

国土资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稀土等矿产”),保障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9〕16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等有关规定,部决定开展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国家加强稀土等矿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批准发布后,具有法定约束力。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现稀土等矿产的矿产地、拟在近期开展稀土等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的省(区、市),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对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未作具体规划的,均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勘查专项规划,作为勘查项目部署和探矿权设置的依据。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

  编制范围

  凡在本行政辖区域内已发现稀土等矿产的矿产地、拟在近期开展稀土等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的省(区、市),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对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未作具体规划的,均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勘查专项规划,作为勘查项目部署和探矿权设置的依据。

  (二)技术要求总体要求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要按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编制,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国家加强稀土等矿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规划编制过程中所采用的术语、符号等均应标准化,符合国家、行业和国土资源部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其批准发布后,具有法定约束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为统一规范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部制定了《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指南》(附件),供相关省(区、市)编制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时参考使用。

  (三)编制工作主体和完成时间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由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参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抓紧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方案,在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预审稿并报部预审。

  (四)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地质勘查规划、部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为统一规范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部制定了《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指南》(附件),供相关省(区、市)编制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时参考使用。

  二、审批发布程序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审批发布主要包括初审、预审、报批、批复和发布等五个环节。

  (一)初审。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交的规划初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形成规划预审稿。

  (二)预审。国土资源部对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预审稿组织专家进行预审并下达预审意见书。

  (三)报批。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四)批复。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对报批稿进行审查,作出批准、原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发布。相关省(区、市)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认真落实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任务与要求,加强对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请于7月2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部地质勘查司。

  联系人及电话: 牛 力 010-—66558544 66558385(传真)

  电话:010—66558544

  传真:010—66558385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 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为规范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特制定《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指南》,供相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时参考使用。本指南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编制程序和成果要求等4个部分。一、总体要求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是国家加强稀土等矿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稀土等矿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批准发布后,具有法定约束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从国家和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根据地质条件和工作程度,对本行政区内稀土等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和部署,并制定出科学的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措施。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其编制机关是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编制过程中所采用的术语、符号等均应标准化,符合国家、行业和国土资源部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一)编制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部署稀土等矿产的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保障资源科学、合理、持续利用。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要确保与全国性和省级相关规划衔接,整体规划、突出重点;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有的勘查工作部署和内容,应直接纳入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未做具体规划的区域,由专项规划补充规划安排;要全面展示本区地质特征及勘查工作现状,体现特色,突出比较优势;要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可读性。(三)目标任务。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从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在充分分析研究已有成果和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目标任务。1.客观分析本行政区内稀土等矿产勘查开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科学预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勘查工作的需求。2.全面分析区域地质条件,科学部署稀土等矿产的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促进调查与勘查工作均衡发展,为探矿权设置和投放提供科学依据。(四)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区域为本省(区、市)所辖行政区域。规划对象为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矿种的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本次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基期年定为2009年;规划期为2010—2015年;所采用资料的年份截止到2009年底。二、主要内容(一)总则。主要说明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目的、依据、规划适用范围、规划期和规划基准期、实施和滚动修编等内容。(二)现状及形势。简要客观分析本行政区内稀土等矿产勘查开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的需求预测;根据成矿地质条件,科学分析矿产资源潜力。(三)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基本原则。从国情、省情、矿情出发,通过科学分析,发挥区域优势,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确定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四)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结合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信息资料的需要,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可能的经费支持力度,对稀土等矿产远景调查工作做出部署。(五)矿产勘查。从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保障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出发,根据本省(区、市)稀土等矿产成矿地质条件和资源潜力,对规划期内拟开展的矿产勘查工作,从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拟安排的勘查项目要与拟设探矿权范围对应。规划期内新设探矿权主要配置给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已有探矿权(含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的勘查项目应纳入规划统筹部署。(六)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切实保障规划实施。三、编制程序(一)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应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由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与经济专家组成规划项目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二)制定编制方案。由规划编制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项目组组成、工作内容、工作进度、经费预算、经费来源渠道、成果提交等内容,报领导小组批准。由规划项目组根据本编制指南及编制大纲,提出详细的技术方案,报规划编制办公室批准。(三)开展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是编制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重要基础,是决定规划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的重要因素。基础研究应以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的需求研究和勘查工作重点选区研究为重点,要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资料。(四)编制规划草案。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门”编规划,完成规划草案的编制。(五)专家论证。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广泛征求专家对规划的研究报告、规划草案(含编制说明)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出规划文本和相应的图件,提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四、成果要求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图件、数据库、编制说明、基础研究材料等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数据库具体技术要求参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和《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一)规划文本。规划文本应根据指南确定的规划内容编写,要求文字精炼、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文本的幅面采用A4规格,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二)规划附表附表1 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程度表附表2 稀土等矿产潜力预测表附表3 稀土等矿产远景调查规划表附表4 稀土等矿产勘查规划表规划附表采用A4幅面规格,电子文档采用Excel格式,表式附后。(三)规划图件。规划图件以1∶50万地理底图为基本底图,比例尺可根据各省(区、市)行政区面积扩大为1∶25万或缩小为1∶100万。规划成果图件应包含以下内容:简化的地质图、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程度、稀土等矿产成矿区带划分及成矿远景区、稀土等矿产调查评价区及勘查区。规划图件电子数据基本要求如下:1.绘制规划图件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选择ArcInfo、MapGis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采用MapGis软件时,必须保证向ArcInfo 的E00交换格式及Coverage(图层)文件转换无误。2.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的专题规划图件,应编制相应的专题规划附表。3.各省(区、市)提交的供绘制规划图件的数据(简称成果图数据)应是分图层的,以方便数据整理和建库需要。4.成果图数据和图层数据中的每一个点、线、面都要有相应的属性,同一图层的属性表结构必须统一。表结构和属性字段名称、内容及代码参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和《地质勘查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自定义的规划图件必须有相应的属性,属性内容必须在规划附表中体现。5.成果图数据的图示必须为符号化数据。例如:某地区界为点划线,该界线在文件中仅用一条记录代表,在图示时选取软件系统符号库中的点划线线型来表示,而不能数字化成一系列的小线段。6.所有图形数据都必须经过拓扑检查,并保证拓扑检查无误。7.规划图件的图例参照《1:1000000 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示》(GB/T14512—93)、《地图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GB/T17695—1999)、《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1999)、《地质图用色标准 比例尺1:500000—1:1000000》(GB6390—86)以及《1:500000 —1:1000000省(市、区)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59-95)等标准。

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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