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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5:23

国土资发[2006] 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等规定,部决定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十分重视,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首轮规划发布实施,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机制初步建立,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在加强矿产勘查、促进矿山合理布局、控制部分矿产开采规模过快增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矿山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一五”和今后15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消耗处于高增长阶段,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特别是矿产资源供应不足将成为重要制约因素,新时期的矿产资源规划工作面临着更加紧迫的任务和挑战。


目前,由于多方面原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矿产勘查相对滞后,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矿山布局不合理、粗放经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违法违规等行为依然存在。做好第二轮规划编制工作,是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合理布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将规划编制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做好。


二、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规划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缓解资源约束、“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和实现“五个统筹”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防止简单重复,切实发挥好规划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根本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重点,按照加强勘查、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配置、集约高效、注重保护、科技创新、扩大开放的思路,进一步理清规划编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认真研究如何将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任务和重要环节在规划中很好体现,使矿政管理工作有规可依,按规办事,有针对性地做好规划编制各项工作。


(二)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要认真分析和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利益、当前与长远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利用内部与外部资源、规划调控与市场调节、矿产资源开发与耕地保护、规划管理与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之间的关系,科学务实地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三)突出规划编制的重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矿产资源潜力和开发利用条件,围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认真研究规划编制框架,在体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重点目标任务,强化规划的总量控制、优化布局、资源配置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主要功能,提出符合实际的规划调控指标和政策措施,抓住重点矿种、重点矿区,提出可行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四)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正确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科学预测矿业形势发展,充分考虑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法规要求,注重规划实施,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要强化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要强化对矿业权设置的指导作用,促进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强化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要明确规划鼓励、限制和禁止的内容和要求,不断提高规划的约束能力和控制力。


(五)认真做好规划间的衔接。矿产资源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做好衔接。全国规划要贯彻国家意图,要以地方规划编制为基础,地方规划要以全国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做深做实。要自下而上做好预编,自上而下做好审批,要按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要求,严格执行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规定,建立健全衔接统一、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规划体系。相关资源开发行业规划要以矿产资源保障为基础,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建立衔接、协调机制;涉及用地规模的还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三、研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要围绕落实规划编制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通过认真研究规划编制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等重大问题,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要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为指导,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公益性地质调查的重点和区域,提出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措施;确定矿产资源勘查的总体要求、重点矿种和重点勘查区,为地质勘查基金安排、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等提供依据,科学指导探矿权设置和投放数量,制定勘查的规划准入条件。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按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运用规划调控和政策引导手段的要求,科学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鼓励、限制和禁止的方向,调控采矿权投放数量;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优势矿种,提出限制性开采和总量控制要求;提出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措施,避免浪费和破坏资源;统筹安排重要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优化。根据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主体功能区划等,研究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和矿业经济区,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科学划分不同功能的规划区块,明确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规模、准入条件和相应管理措施,有效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落实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规划安排,对低风险矿产进行全面规划,对高风险矿产做好布局研究;研究提出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开发的管理措施;根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统筹规划,促进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促进矿山结构的优化调整。




(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加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研究。研究强化企业资源消耗与利用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采选综合回收率;研究提出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实行规模开采和集约经营的政策措施,建立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源特点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安排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研究提出主要矿种及其共伴生矿种的开发利用条件;提出推进非常规油气资源、低品位资源和尾矿、废石的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


(五)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按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通过加强对矿山环境现状的调查,研究划分矿山环境影响和矿山废弃地破坏区域与级别,提出规划控制指标和措施;研究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点区域,安排矿山环境治理和废弃地复垦重点工程;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和废弃地复垦政策措施。


(六)规划实施管理的保障措施。根据落实各级政府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的要求,提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责任考核体系,落实规划审查制度,探索建立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综合措施,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体系。


四、确保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将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的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编制委员会,主要领导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从各级财政(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中安排落实好规划基础调查研究和编制的专项经费,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条件。


(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切实加强规划基础工作。要认真拟定规划编制方案,充分利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等成果,深入进行资源可供性分析,提高规划的前瞻性。严格核实资源勘查、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矿山环境及废弃地复垦等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认真做好规划基础调查、资料收集、专题研究以及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工作,确立规划编制基本思路、原则和框架,完善编制工作措施,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四)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有关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规程可参照《第二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另发)。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划编制的条件和要求,抓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专题研究、编制方案拟定、规划间衔接、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论证、规划审批等重要环节,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规划编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五)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于2006年12月上旬将规划编制方案报部规划司,尽快启动规划编制各项工作,2007年7月底前,在做好与全国规划对接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预审稿)的编制并报部预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相应的各级规划编制工作。


(六)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的素质,保证规划编制质量。


规划编制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部规划司联系。


联系人:刘新平


电 话:010-66558144


传 真:010-66558129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20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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