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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屋征补补充规定出台 单位可放弃产权给职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0:45

  从市政府获悉,为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我市日前出台《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在去年出台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基础上,对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房屋补偿、搬迁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

  单位可放弃产权给承租职工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单位房产系2013年10月1日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职工大会表决等方式批准租住的,房屋征收时由所有权人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征收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产权给承租的本单位干部职工时,放弃的面积以承租人实际租住的住宅面积为准,但不得超过承租人2013年10 月1日前可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上限。属单位统建并经单位正式批准给干部职工作为住宅配套使用的座外杂物间,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放弃后与住宅合并进行补偿安置。

  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者不予分户补偿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未移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的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已享受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承租人按区位补偿、旧房补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和公摊补偿总额的50%加上装修补偿、搬家费给予提前搬迁货币奖励,其余货币补偿款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无法就征收补偿协商达成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承租人继续使用。

  被征收直管公房长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居住至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被征收公房,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无自有私房、无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政府其他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等优惠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经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允许承租人更名至该直系亲属。更名后,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诺书。

  在《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提高多项搬迁奖励

  根据《补充规定》,工业仓储用房搬迁奖励提高至区位评估价的15%,其他非住宅搬迁奖励提高至区位评估价的10%。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补偿的,搬迁奖励提高至住宅区位评估价的20%。

  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搬迁奖励提高至600元/平方米。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适用人口政策的东部新城地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人均安置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一般不超过360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的确权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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