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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应这样成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9:55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7、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业委会的成立: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3、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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