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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服务企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9:48

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服务企业

  对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决定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新建物业入住率达50%以上、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入住达2年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益设施及相关物业不拥有投票数。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100人以上的,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组成人员不得在其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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