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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职责和职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9:26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审议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五)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六)制定、审议和修改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2) 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3) 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4) 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 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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