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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如何成立和产生及其职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9:21

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业主大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自治的业主自治机构。《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根据建设部2003年出台的《业主大会规程》第9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⑥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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