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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关系纠纷调解三原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5:29

  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注意以下三项原则:

  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直接关系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任何一方不得给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造成困难,也不得因顾及自己生产、生活上的便利而给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带来困难。

  2. 团结互助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够依照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该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发生争议后,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合理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邻关系在本质上是为满足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规定,不仅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相矛盾,而且是对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更进一步的保护。因此,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控制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三项原则。它们是互相联系的,在实际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应当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

相关:

相邻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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