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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告开发商物业配套不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9:38

  案例

  安徽省首例小区业主委员会告开发商违约案——合肥市金湖新村案将于今日上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诉称,合肥兴*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兴*泰公司)开发的金湖新村小区商品房,在尚未综合验收的情况下就对外销售。兴*泰公司也没有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有关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也未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及物业设施维护费用(包括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

  1996年9月,兴*泰公司因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泰公司遂与合肥市郊区常青镇政府签订移交协议,约定由其接管小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认为所移交给他们的资产,不符合合肥市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于2002年4月5日将兴*泰公司的两股东原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后变更为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原合肥常青经济开发公司(后变更为合肥常青企业集团)告上了法庭。

  分析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具有其他组织的条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金湖新村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享有诉讼权利。

  这样,此案几经波折后终于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04年10月26日,中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要求开发商移交规划图、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等6项诉请,并判决兴*泰公司的两股东对兴*泰进行清算,然后给付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64.29万元。但对金湖新村关于小区配套公用设施的诉请却未予支持。理由是,规划图上所标自行车棚、汽车库和幼儿园等设施在购房合同中未有约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主任郭某云说,今日二审他们将主要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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