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产问答 >> 小区物权 >> 房屋延期交付 >> 正文

延期交房以何时为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6:54

  网友咨询:

  我去年3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合同规定应在2001年10月31日交房,并在2001年11月初收到办理交房手续的通知。但因当时小区的正式道路未建,交房时应出具的《备案表》尚在办理之中,因此不具备交房的条件,我也未办理交房手续。

  事过两个多月,即2002年1月13日,我又收到房产商要求前去办理交房手续的来函。我先后两次赴现场查看房屋及室外的环境,发现所购房屋已竣工,且《备案表》已办妥,但小区的正式道路依然未建,整个现场仍在施工之中。

  鉴于以上情况,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求给予解答:

  1、小区尚无正式道路,是否具备入住的条件?我未办理交房手续,此做法是否在理?

  2、房产商延期交房已属违约,但其只同意计算到《备案表》的批准时间为止,而我个人认为应计算到小区正式道路建成之日,不知我的观点对否?

  律师答复:

  您所说的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不论小区是否有正式使用的道路,购房人都有权拒收房屋,开发商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到取得《备案表》的时间为止的计算是正确的,不是以小区正式道路建成来计算的。超过约定期限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内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小区的房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已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如果购房人对该表的内容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表的内容作出解释,必要时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是因为建筑垃圾暂时阻碍道路或者是为种绿地和安装健身设备的原因没有及时修好道路,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出现这种情况,购房人应和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求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道路障碍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而不要采取拒收房屋的方式,否则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