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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须提交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2:30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一)租赁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二)租赁当事人任何一方是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三)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租赁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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