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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房产纠纷处理原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9:14
房屋产权是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而且房屋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起居等切身利益。房屋做为不动产难以分割的特点使该类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困难,下面介绍几点处理房屋产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1)婚后所得房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婚前一方所得房产,婚后经过8年为双方共同共有。

(2)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分割时,不能只考虑财产来源,还需考虑双方对家庭贡献大小,坚持二者兼顾原则。

(3)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考虑保护妇女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助于发挥房产实际效用原则。

(5)夫妻共有房产,当涉及案外人利益的,离婚时不作处理。夫妻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与他人合伙经营而共同购置房产;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取得共有房产,在法定继承人尚未析产以前,夫妻离婚,其配偶主张分割对方因继承取得的共有房产。

当夫妻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在离婚中不作处理,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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