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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租赁合同的办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7:44
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私人房屋所有人将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为此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租赁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公证所须材料有:

1.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状况(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数量等);

3.房屋所有状况(有无典当、抵押、拍卖等情况);

4.当事人双方的关系;

5.出租、承租的原因、理由;

6.当事人双方对租赁合同内容是否认可,是否协商一致。

办理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时,当事人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另外,出租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所出租的私有房屋如系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应提交公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及委托书、租赁合同文本。

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需承租城市私有房屋的,应提交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进城经营的证明;所使用的房屋坐落在市区的,需提交承租单位主管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证件;所租用的房屋坐落在郊区县的,需提交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在上述证件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之后,公证部门还要查验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属实、完整,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私有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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