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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赁与继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2:49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当然,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和继承,这是毋庸置疑的。前提是要准确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在公房租赁纠纷中常常出现关于公房或拆迁补偿款处理的家庭协议。家庭协议通常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主要内容是在公房承租人家庭内部就公房或者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继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需要区别分析对待。涉及公房处分的部分,当然是无效的。但是,关于拆迁补偿款分配的内容,如果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家庭协议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约定可能实际上对某些家庭成员不公平,例如,本来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家庭成员(没有在拆迁公房中居住,并且有其他住房者)可能通过家庭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份额,这对本来应当获得补偿的家庭成员可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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