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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6:30

  导读: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作为承租人,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卖,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呢?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参考《物权法》1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小编提醒:

  出租人需要出卖房屋时应注意是否有侵犯所在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要将房屋出卖,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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