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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0:27

  一、项目名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后15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登记备案,申领《房屋租赁证》行为。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2、城市私房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3]194号

  3、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1996年8月9日市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4、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77号

  5、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2号令)1995年6月1日实施

  三、适用条件

  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的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四、登记备案提交材料

  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

  4、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

  6、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

  8、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

  9、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

  10、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申请表及名称

  《厦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厦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本表格可在第十二条所列的工作站领取或在公众网上下载使用。

  六、受理申请登记备案机关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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