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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质量有瑕疵引纠纷 获赔16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0:09

  请装修公司装修自己的新房,谁知却因为装修中的质量问题引发了争议,最终对簿公堂。无锡市民蒋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日前,这起纠纷在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得以审结。法院判决装修公司给付蒋女士包括工程延期违约金88370元、返修费用69317.42元和顶面防水工程返工费用损失3400元在内共计16108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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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2006年8月31日,蒋女士与无锡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蒋女士装修房屋,时间自2006年9月6日至2007年1月15日。双方另约定,因装修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支付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之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蒋女士支付了部分装修款。2007年3月23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装修总价款为324807元,工程延期违约金算至2007年3月31日为18792元。蒋女士另在对账单上注明如2007年4月1日未交房,违约金仍按每日324元计算。后蒋女士认为房屋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且装修公司未按期竣工交付,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213840元(按每日324元计算)、因装修质量问题所需的修复费用78400元、为减少损失所支出的南北阳光房搭建和顶面防水工程返工费用50210元,共计342450元。装修公司则认为,蒋女士在施工期间对施工内容提出变更且未及时付款,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间竣工,此外蒋女士主张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即每日324元计算延期交付违约金已远超出实际损失,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在审理过程中,蒋女士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经评估返修所需费用为7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争议主要在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工程延期违约金的计算是否合理?关于质量问题,鉴定报告显示,装修公司负责装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评估需返修。对鉴定结论,装修公司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工程延期违约金的问题。由于蒋女士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计算的违约金为213840元,而工程造价仅为324807元,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酌情予以减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物业管理的缺陷

  按现行法律、条例的规定,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负有一定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支持,致使政府部门的督管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相应的处罚权。

  第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制度不健全。

  第三,处理物业投诉无法可依。在实践中,往往只能采用协商、调解的办法,常常费时费力,却收效甚微,不能够有效地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相关纠纷。

  第四,对物业公司的处罚制度或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第五,居民委员会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职责有限。

  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监督中的作用包括: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物业管理市场,促进物业管理发展;探索社区建设模式,创新物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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