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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放挡车石绊倒倒行老人被判赔偿五万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0:00

物业公司用来挡汽车的水泥块将一倒行锻炼的老人绊倒,造成伤害,随后被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此事负责。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为物业公司的初衷是为了业主,但事实上对业主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下午四点左右,家住回龙观的李老先生小区一便道倒退行走时,被物业公司放置于该便道中央的水泥块绊倒。李老先生摔倒后,被物业公司人员发现将李老先生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抢救中心诊治。李老先生共住院治疗160天。经最后诊断,其所受损害为:无骨折脱位型骨髓损伤。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李老先生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4331.43元,救护车费445元,残具费用5022.8元,护理费144元。经鉴定,李老先生的伤残程度为四级。

李老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认识到该不安全因素的存在,但由于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发生意外事故,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690.48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34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残疾补偿金215492.2元,以上金额合计245716.68元,主张物业公司承担一半责任,赔偿金额12250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的石板是用来防止汽车从此通行的设施,是为了保证小区的业主能步行或骑车正常通行于该处人行道上。该设施对于业主的正常通行(除汽车外)根本没有影响,对于业主来说是有益的。该意外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李老先生自己以倒着的方式非正常行走造成的,责任应在于原告本人。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小区居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被告在对小区内的道路进行管理过程中,虽主观为业主利益考虑,为阻止车辆的进入而放置了水泥板,但未预见该水泥板可能对业主行走造成的妨碍,且该水泥板也实际造成原告摔伤的事实,因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部分责任。原告作为一名老年人,应当预见到其倒退行走可能产生的风险而未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却在小区内采取倒退行走的方式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原告应当对自身所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所请求的医疗费低于其实际所支付的医药费用,法院依据其所请求的费用来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原告因摔伤而产生的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李老先生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残疾补偿金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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