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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可否擅自出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8:12

问:自从今年三月份业主委员会改选把我选为业委会主任以后,我就没少为业主的事忙活。可最近小区物业公司将原来物业公司使用的部分房间出租给了一家咨询公司办公,听说还向这家公司收取了房租。这下好多业主给我提意见了,业主说物业公司不能将房间出租给别人,业委会应当出面管管。可物业公司却说物业管理用房本来就是给物业公司用的,现在把多出来的几间出租给别人,与业主没有关系。我觉得物业公司说的好象也有道理,可业主提的意见似乎也对,这事到底该咋办?

答:物业公司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你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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