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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的续筹有何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34

根据沪府发【2004】38号文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 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交纳完毕。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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