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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划查不到监控录像 业主诉物业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25

  郭女士新买的捷豹车在地下车库被划后,却发现所购车位不在监控范围内。她于是起诉向物业公司索赔近一万元,并要求物业为其车位安装有效的安全监控设施。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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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郭女士诉称,去年11月,她购买了所住小区地下车库的一个固定车位,并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管理协议,物业公司承诺对车位提供维护、安全监控等服务。

  去年12月份,郭女士发现自己的车被划伤。在要求调取监控录像时因物业告知其车位不在有效监控范围内,郭女士因此提起诉讼。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郭女士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捷豹车是在地库受损,而且监控设备主要安装在车库的主干道,不同意为郭女士车位单独安装监控设备。

  郭女士最后表示,车辆的损失费可以不要,但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协议为她车位安装有效的监控设施。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相关法律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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